項目識別 | 項目裝備 | 項目采購 | 項目執行 | 項目移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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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發起 | 管理構架組建 | 資格預審 | 項目公司設立 | 移交準備 |
項目發起 | 實施方案編制 | 采購文件編制 | 融資管理 | 性能測試 |
項目發起 | 實施方案審核 | 響應文件評審 | 績效檢測與支付 | 資產交割 |
談判與合同簽署 | 中期評估 | 績效評價 | ||
項目前期階段有政府主導 | 社會資本介入 | 社會資本主導 |
為加強PPP項目財政管理,明確財政部門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工作要求,規范財政部門履職行為,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,根據財政部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金〔2016〕92號)文件關于PPP項目的所屬范圍及類型的規定,現列出以下4點:
主要包括能源、交通運輸、市政公用、農業、林業、水利、環境保護、保障性安居工程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體育、醫療衛生、養老、旅游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項目
主要包括道路、橋梁、公共停車場、供熱、供氣、供水、地下綜合管廊等項目
主要包括河流、渠道、湖泊綜合治理等項目
主要包括污泥污水處理、垃圾處理、土地前期開發,市區、鄉鎮、工業園區資源環境類等建設的項目